根據《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)規定:① 居民個人(以下稱“納稅人”)辦理2020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。②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,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。1.年度匯算的計算公式和相關稅前扣除項目►應退或應補稅額=[(綜合所得收入額-60000元-“三險一金”等專項扣除-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-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-捐贈)×適用稅率-速算扣除數]-2020年已預繳稅額►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,以及納稅人按